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校绩效工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党费收缴暂作相应调整,说明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的党费

1、计算基数

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基数计算公式为: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2(生活补贴+岗位津贴)

附属医院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交纳比例

3000 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含5000 元)的按1%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10000 元)的按1.5%交纳党费;10000 元以上的按2%交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的党费

离退休干部、教职工中的党员,按原规定标准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的党费

学生党员(不含在职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上级如有新的要求,将按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