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教〔2011〕10号

  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等相关文件,对我校2008级起各年级本科生的毕业等管理工作作如下试行规定。
  第一条 本科生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必须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条件者方可发放。
  第二条 四年制本科生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生(含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的本科段)为4-9年。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根据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对照本人德、智、体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自愿决定是否进行毕业申请。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毕业条件如下:
  1、符合专业培养计划的全部要求;
  2、体育健康标准测试合格(免测者除外);
  3、毕业前未受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记过处分已撤消;
  4、毕业前无欠缴学杂费、未注册学籍等情况。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第17-18周,按《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申请表》(见附件,下称《申请表》),到所在学院(部)申请于该学年春季学期毕业。申请毕业的学生在获得当前学期所修学分后,待修学分须不超过30学分。
  第五条 学生申请毕业时,如要申请获得学士学位,必须在《申请表》中同时申请。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部)根据学生的《申请表》,审批学生申请资格。学院(部)在学生申请学期的第19周,汇总申请数据报教务处(含毕业和学位申请数据),教务处据此申报学生的预毕业资格、进行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08级学生开始试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申请的试行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