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54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2017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6〕16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6〕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开始(2010年入学的学生)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特殊情况(休学、支教等)请学生处另附文字说明。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本科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考核课程等级在D级以下,百分制考核课程学分绩点在1.0以下)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评审程序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院(部)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最终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各院(部)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资助档次可分2000—4000元三档,总名额和总经费不能突破学校下达的指标),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四、材料申报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表和汇总表,请各学院(部)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申报和打印,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按以下要求统一申报:

  1、表格中“学制”栏按实际学制填写。填写“4年”或“5年”。

  2、申报表格为一张,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中除申请人、推荐人、院(部)领导及日期必须手写外,其他必须在系统中打印。

  3、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在系统中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4、表格中“获奖情况”的颁奖单位以获奖证书上的公章全称为准,排列顺序按获奖时间由先到后。获奖项目必须是大学期间,2016年8月31日前所获的奖项。

  5、表格中“申请理由”应以第一人称填写,内容要求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180至200字左右。

  6、表格中“推荐意见”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80至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7、表格中“院系意见”的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部)主管领导签名和院(部)公章必须完备,不能用院(部)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8、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院(部)自行确定,院(部)、年级、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9、表格必须体现院(部)的意见,推荐人和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允许使用印鉴章),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表格填写完整后,必须加盖院(部)公章。

  10、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需教务系统统一打印的原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需由学院(部)审核并盖章,各院(部)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材料,请按汇总表的名单顺序整理一式两份,不要装订成册。

五、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电子材料(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申报//58.213.129.204:9080/pros/identity/index.action):

  1、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10月9日下午4:00前报送);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10月15日下午4:00前前报送);

  3、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11月10日下午4:00前前报送)。

     纸质材料(审核完毕后在系统中打印初稿,10月9日下午4:00之前报送):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正反打印);

2、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一份;

3、成绩单、获奖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