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8日,苏州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与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基金会办学研讨会”,吉林师范大学副教授黄洪兰,宁波财经学院宁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吕宜之,上海教科院助理研究员刘金娟,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黄小灵,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罗先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军山等专家发言。苏州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王一涛教授主持研讨会,浙江树人大学原校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分会理事长徐绪卿教授作点评。

黄洪兰副教授阐述了推动基金会办学对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基金会办学与个人或者企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同,基金会是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这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属性与办学目的的立法规定具有理论与实践层面的自洽性,使得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体制与管理体制实现内在统一协调。基金会作为举办者,其法人财产的目的既不会因为其他捐赠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为民办高校举办者作出了特殊贡献而有所改变。此外,基金会具有永久存在的特性,所以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既能够有效避免自然人举办者受自身寿命限制而终止学校经营决策的尴尬,也能够避免因为代际继替而出现办学宗旨目的难以承续的问题,甚至也能解决有些民办高校没有举办者的问题,从而能够始终保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属性,保证法人财产的公益慈善目的的稳定性。

吕宜之副研究员重点探讨了现有个人和企业举办的民办高校向基金会举办进行转变的程序。第一,民办高校内部包括举办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内涵和非营利性定位有准确的把握和清晰的认识,对办学有强烈的使命感和教育情怀,愿意向基金会办学转变。第二,要摸清家底,进行清产核资,要把学校现有的资产按照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学校积累等分类登记,核算办学的结余,明晰存量资产的所有权,理清资产状况及实际的使用状态。第三,成立基金会。民办学校原举办者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通过自身多年办学积累的人脉和社会关系,在政府的帮助指导下,汇聚一批有教育情怀的企业家共同来出资成立公募或非公募的基金会。第四,进行举办者变更。在完成基金会的注册以后,由基金会出面与原举办者签署捐赠协议以承接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举办权。如果民办学校的部分资产登记在原举办者名下,可以在基金会承接了举办权后进行资产过户。这样,民办学校原举办者就通过基金会这个平台真正实现了捐资办学。如果民办学校原举办者愿意将举办者变更为基金会,就可以视作终止办学,按照人大常委会修法决议的规定,存量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终止时可以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应当通过一校一策的方式对原举办者实施奖励和补偿。

刘金娟助理研究员强调应该建立基金会和高校之间的良性关系,从而促进基金会办学的健康发展。基金会和其所举办的民办高校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每所学校的情况具体确定。基金会办学既要最大化实现捐资者的办学主张,同时又要保障民办高校的自治。基金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实现资金增值,一方面取决于基金会创始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基金会专业工作人员的资金运作和风险管理能力。为此,对基金会内部人员的人力资本投入和必要激励是保障慈善组织可持续性的关键步骤。由于社会捐赠一般投向办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高校,所以民办高校要明确自身的使命、价值观和办学理念 “创造好的故事”,从而为基金会筹资提供故事内涵。

黄小灵副研究员介绍了美国私立大学基金会的发展历程、特征、运行架构及美国私立大学基金会发展对大学的作用。美国的大学基金会是指依法成立、通过对基金有效管理和运作,实现资金增值和保值,服务大学教学、科研和设施建设的非营利组织。1890年,耶鲁大学成立了美国最早的大学基金会,20世纪50年代美国兴起了大学筹资运动,大学基金会尤其是私立大学基金会在美国有了较快发展,发展至本世纪初,美国私立大学都已普遍建立起自己的基金会。其次,美国私立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特征,主要表现在有优良的法规环境保障、良好的社会捐赠文化以及科学、现代的基金管理系统。美国很多私立大学都建立起了灵活的筹资体系,不仅有完善的捐赠组织机构、设计多样化的捐赠项目,提供有力支撑的校友会,还能实施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形成资产增值等。第三,美国私立大学基金会在大学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表现在为大学发展提供丰厚的财力保障,从政策层面影响和引导私立大学的发展,在维护私立大学独立性,促进私立大学改革创新上具有积极作用。

罗先锋教授以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举办的贵州盛华学院为个案介绍了我国基金会成功举办民办高校的经验和思考。贵州盛华职业学院作为我国第一所致力于教育扶贫、由基金会创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从2009年建校的137人发展迄今已有5060人的办学规模,其慈善兴学、教育扶贫的办学实践和成就值得关注。研究认为创办人王雪红女士独特的办学理念、对办学核心团队的精心遴选、所创设基金会持续地投入(已累计捐资2.45亿元)和有效参与、学校办学对教育扶贫使命的忠实践行、与区域/产业/行业深入融合的办学模式等都是其得以成功的经验。研究还剖析了举办者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治理结构,并提出应就基金会的定位(究竟是举办者还是筹资者为主)、基金会办学对完善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制度的影响,以及基金会如何更好地参与办学等问题展开研究。

丁军山律师从法律视角分析了基金会办学对于民办高校明晰产权、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意义。基金会办学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消减民办高校权属不清带来的困境。基金会存在的形式实际上是出资人职能的替身化,这一模式解放了出资人,使出资人将自身持有的财产与投资基金会办学的财产区分开来,切断先前双方财产混淆的可能性。同时,基金会以得到捐赠为依托,通过独立身份完成大学的筹建。此举既为抽象的学校法人找到了落脚点,又使经基金会捐赠的财产成为独立主体,管理、使用学校获得的办学经费,从源头上厘清了学校产权的归属。基金会与民办学校治理边界清晰,有利于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性。由基金会成立董事会,负责民办学校重大发展战略决策,包括遴选校长、确定学校的办学定位,有利于建立避免举办者直接干涉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实行基金会办学,是优化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解决办法,可以将学校举办者权责与学校管理者权责以制度方式厘清,更充分地发挥校长和学校管理组织的积极性。

浙江树人大学原校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分会理事长徐绪卿教授进行了点评。徐绪卿教授强调,在研究基金会办学问题时,必须将“基金会举办民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基金会”区别开来,两者虽有联系,但完全是两码事。目前我国很多民办高校成立了基金会,但这些基金会主要作为学校社会捐赠资金的承接或筹集机构,是学校的附设机构,而不是作为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目前许多对国外私立大学基金会的研究没有区分两者。很多此类基金会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是很不够的,筹集资金非常有限。而在基金会举办的民办高校中,基金会作为学校的办学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在学校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基金会办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办学前先建立基金会,负责筹资和筹办学校、推荐董事会成员、筹划办学相关事宜,如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举办西湖大学;另一种是已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为基金会办学,对于一些无举办者或者举办者愿意放弃举办权的民办学校,可以建立基金会,由基金会行使举办者职责。目前我国基金会办学还在探索中,真正由基金会举办的民办高校很少,现有民办学校转为基金会办学的也不多。当然,从民办学校办学发展的趋势和国家政策引导来看,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基金会举办的民办高校出现。推动由自然人和企业举办的民办高校向基金会举办,对于深化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